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出台《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
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》
《意见》明确要求各地、各部门、各单位在摸清住房需求的前提下,通过采取购买、改建、改造、租赁、新建等多种方式,切实增加有效供给,提供多元化的租购住房产品。通过可租可售、先租后售等方式,满足住房困难群体差异化的住房需求。
《意见》列出了八种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供给渠道:
1.可购买商品住房,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,允许先租后售;
2.可收购符合条件且手续完备、债务清晰的在建工程项目,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,允许先租后售;
3.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,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;
4.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并移交政府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,允许先租后售;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开发商自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,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;
5.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商品住房,自愿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,允许先租后售;
6.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,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,需变更土地用途的,不补缴土地价款,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;
7.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;
8.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政府存量公房、商业办公、旅馆、厂房、仓储、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,允许改建、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,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,不补缴土地价款。
文章来源:湖北发布、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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